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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活動,挪用公款

法律1.8W
盈利活動 挪用公款
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

(一)數額較大的認定


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為數額較大。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數額巨大的認定


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三)情節嚴重的認定


1、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4、其他嚴重的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