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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中的祕密竊取應當如何認定

法律2.49W
盜竊罪中的祕密竊取應當如何認定
盜竊罪中的祕密竊取應當如何認定
(1)祕密竊取是指在取得財物的過程中沒有被發現,是在暗中進行的。如果正在取財的過程中,就被他人發現阻止,而仍強行拿走的,則不是祕密竊取,構成犯罪,應以搶劫罪論處,這種類型屬於轉化型的搶劫罪如果取財時沒有發覺,但財物竊到手後即被發覺,後公開攜帶財物逃跑的,仍屬於祕密竊取,要以盜竊論處;如果施用騙術,轉移被害人注意力,然後在其不知不覺的情況下取走財物的仍構成祕密竊取。如行為人假借施法消災調包財物,因為被害人拿出財物是為了要被告人幫助“施法消災”並沒有使被害人喪失對其財物的控制,故對該行為應當以盜竊罪定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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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祕密竊取具有相對性,行為人盜竊公私財物之行為相對於財物所有人、保管人、經手人而言沒有被發覺。在竊取財物的過程中,只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經手人沒有發覺,即使被其他人如路人發現的,也應屬於祕密竊取。如盜竊公共場所的電動車上,行為人實施盜竊行為,財物的所有人並不知其財物被盜竊,但對於大街上過往的行人並無祕密可言,在這種情況下,仍應當以盜竊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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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祕密竊取,是指行為人自認為沒有被財物所有人、保管人經手人發覺,但如果在事實上卻被財物所有人、保管人察覺而出於某種原因未作出反應,行為人之行為也應構成盜竊罪。如甲進入乙家盜竊,乙雖然暗中察覺了甲之行為,但惟恐受甲之傷害而懼於對其採取阻止措施,從而使得甲之行為得逞。雖然從客觀上看行為人之行為已被知曉,但行為人主觀自認為未被他人發覺,因而其手段仍具有“祕密性”。如果行為人在盜竊財物時自認為財物控制人已經發現了其不法行為,而事實上控制者並沒有發現其不法行為,此類行為儘管控制者沒有發現,但是已不再是祕密竊取行為,不應定性為盜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