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撥回起訴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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撥回起訴上訴狀
叔叔想問下對裁定駁回起訴的上訴狀怎麼處理
以下是對對裁定駁回起訴的上訴狀問題的具體回答 根據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定,中斷訴訟時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訴訟(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承諾)。這些事由區別於中止訴訟時效的事由,都是依當事人主觀意志而實施的行為。起訴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是有條件的,而非確定的。各國民法規定,在某些情形下,起訴並不能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法國民法典》第2247條規定:“以下情形,不視為時效中斷……如原告撤訴,……或者如原告的訴訟請求被駁回。”《德國民法典》第212條第1款規定:“(1)如果撤訴或者因被未審理訴訟事實而作出的判決駁回起訴時,因起訴而中斷的時效視為未中斷。”《日本民法典》第149第規定:“裁判上的請求,於訴被駁回或者撤回時,不發生時效中斷的效力。”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在下列情形下,權利人的起訴行為不發生訴訟時效中斷: (一)撤訴,即原告向法院表示撤回自己起訴請求的訴訟行為。它有兩種情形:一是申請撤訴,原告明確申請撤回起訴;二是按撤訴處理,法院從原告的某種行為中推定其撤回起訴。不論何種情形,都説明權利人不再願意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解決民事爭議。但法院裁定準許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後能否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我國《民法通則》第140條未作規定,理論界有爭議。第一種觀點認為,撤訴仍發生訴訟時效中斷,“自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之日起,訴訟時效重新開始。”第二種觀點認為,“權利人起訴後又撤訴的,表示權利人放棄請求國家保護其權利的主張,所以應當視為未起訴,不能發生時效的中斷。”贊同第二種觀點的理由是權利人起訴後申請撤訴或者法院按撤訴處理,表明權利人否定了行使權利的行為,放棄了請求法院以國家強制力對其民事權利予以保護的要求,不發生起訴的效果,因此不能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我國《海商法》第267條第1款就規定:“請求人撤回起訴、撤回仲裁或者起訴被裁定駁回的,時效不發生中斷。”不過,雖然撤訴不能發生訴訟時效中斷,但法院受理原告起訴,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或者將口頭起訴內容告知被告後,裁定準許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此時可依“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之規定,自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或者知悉口頭起訴內容時起,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法律諮詢 應當注意的是,各國民法以和解為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如《法國民法典》第2245條規定:“為進行和解而傳喚當事人至治安官辦公室,並且當事人此後在法定期間內向法院提出傳喚狀時,由此引起的時效中斷,自為進行和解而傳喚之日起計算。”《日本民法典》第151條規定:“為和解而進行的傳喚,於相對人不到場或和解不成時,除非於一個月內提起訴訟,不發生時效中斷的效力。於任意到場情形,和解不成時,亦同。”我國《民事訴訟法》第51條亦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不過,在民事訴訟進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並達成協議,一般看作原告撤訴,和解協議本身並不具有執行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另一方當事人只能重新起訴。但在審判實踐中,當事人和解也可能被法院書記員記入筆錄,並由法院以調解協議的方式送達雙方當事人。所以,我國的當事人和解並沒有獨立的制度特徵,在不同的情況下,它只是導致撤訴或者調解達成的原因而已。原告申請撤訴,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的,不發生訴訟時效中斷,但此時可依“同意履行義務”之規定,自和解協議達成時起發生訴訟時效中斷。 (二)起訴被駁回。權利人的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時,等同於權利人沒有起訴,亦不能發生訴訟時效中斷。但有兩種例外:一是權利人向無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權利人向無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後,接受起訴的法院可能有兩種處理辦法,即在審查起訴時發現自己無管轄權,裁定不予受理,告知權利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或者在受理起訴後發現自己無管轄權,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受理。此時雖然權利人選擇起訴法院的目標產生錯誤,但為防止因向無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或者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受理而致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的權利得不到保護的現象發生,各國民法規定權利人向無管轄權的法院起訴仍發生訴訟時效中斷。如《法國民法典》第2246條規定:“法院傳票傳喚,即使傳喚至無管轄權的法官面前,亦中斷時效”.管轄為法院內部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僅以接受起訴的法院無管轄權為由不發生訴訟時效中斷,顯然對權利人不公平。因此,權利人向無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無管轄權的法院不予受理,權利人轉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或者無管轄權的法院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受理,仍自有管轄權的法院受理起訴或者接受移送的法院受理時起,發生訴訟時效中斷。二是權利人提起上訴。依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1款之規定,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裁定不服的,有權提起上訴。當事人一旦提起上訴,第一審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裁定不發生法律效力,此時訴訟時效是否中斷未定。第二審法院經審理後,裁定維持原裁定,即對權利人的起訴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不發生訴訟時效中斷;裁定應予受理的,溯及既往地自權利人向第一審法院提起訴訟時起,發生訴訟時效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