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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傷殘鑑定標準

法律2.26W
機動車傷殘鑑定標準
機動車鑑定標準
鑑定評估:1、機動車由動力裝置驅動或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包括汽車及汽車列車、摩托車、拖拉機運輸機組、輪式專用機械車、掛車。2、機動車鑑定及價值評估根據鑑定評估目的,對機動車進行技術狀況鑑定,確定某一時點價值的過程。3、事故機動車經過碰撞、水淹、火災、維修不當、使用不當等非自然損耗因素造成嚴重損傷的機動車。4、事故機動車鑑定及價值評估根據鑑定評估目的,對事故機動車進行技術狀況鑑定,確定某一時點價值的過程。5、事故機動車貶值損失機動車在事故前的評估值與事故後的評估值的差額。6、價值評估方法根據機動車的技術狀況,計算某一時點價值的方法。事故機動車的價值評估採用重置成本法。7、重置成本法按照相同車型市場現行價格重新購置一個全新狀態的評估對象,用所需的全部成本減去評估對象的實體性、功能性和經濟性陳舊貶值後的差額,以其作為評估對象現時價值的方法。鑑定要求:1、鑑定機構鑑定機構業務範圍應符合DB51/T1457分類規定。2、設施設備要求鑑定機構設備設施應符合DB51/T1459規定要求。3、鑑定人鑑定人應持有執業類別為機動車司法鑑定的司法鑑定人執業證,應該具備汽車專業和價值評估專業的知識和從業經驗。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