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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保全與留置權

法律2.4W
訴訟保全與留置權
留置權與動產質權有什麼區別

1、動產質權的設立,通常都是以合同進行的。當事人簽訂的質權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


2、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無需事先約定,具有雙重物權效力。


3、留置權的成立條件是:


(一)債權人合法佔有債務人的動產;


(二)必須是債權已屆清償期;


(三)必須是債權的發生與動產佔有基於同一法律關係;


(四)下列情形不得留置:


①因侵權行為而取得;


②違反公序良俗;


③與債權人義務相牴觸。


4、留置權的佔有方式籠統的説只要符合上述四個條件即可留置,不止是保管合同、倉儲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行紀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