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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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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侵權行為
積極的侵權行為有免責事由嗎?
積極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違反對他人的不作為義務,以一定的行為致人損害的行為。例如不法佔有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身體;剽竊他人作品;未經許可出版圖書;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等。按照民法總則第八章的規定,可以作為免責事由的有:不可抗力;正當防衞;緊急避險;第三人過錯等等。另外,按照民法的原理,可能的免責事由還包括意外事件、職務行為、受害人同意、權利行使、權利行使不能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