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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的續展和寬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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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的續展和寬展期
商標續展和寬展期有什麼不同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的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因此,商標寬展是指商標在有效期內未辦理商標續展,在到期後六個月的寬展期內辦理,這種情況被大家稱為商標寬展。

1、商標續展是在滿十年的前12個月內辦理,商標寬展是商標滿十年後的6個月內辦理;

2、續展只要官費就可以,寬展需要官費加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