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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搶奪債務人的錢財

法律2.01W
債權人搶奪債務人的錢財
法律對債權人搶奪債務人財物如何認定

我國《刑法》條文使用的是“佔有”一詞,就表明在我國刑法上是區分佔有與所有的。雖然“佔有”在通常情況下也侵害權利人的所有權,但“所有”的涵義還是要大於“佔有”,以“不法所有”作為“佔有”的涵義,將限制我國刑法中相關犯罪的適用範圍。而“佔有”與“獲利”更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因此,將“非法佔有目的”理解為“意圖佔有”,是恰當的。


實際上,所謂非法佔有目的,是指行為人明知是公共財物或他人財物,而意圖把它非法轉歸自己或第三者佔有。這體現了“非法佔有目的”的字面本身的涵義,即是指非法掌握控制財物的目的。


事實上,在債權人當場使用暴力奪走債務人錢財的場合,雖然債權人在客觀上針對債務人當場實施了暴力並奪走了債務人的財物,但債權人的主觀上只是想收回自己的合法債權,債權人的私力救濟行為雖不合法,但只要行為沒有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就不構成犯罪,也不能以搶劫罪追究債權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