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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和林地國家徵用賠償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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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和林地國家徵用賠償準則
土地林地國家徵用賠償準則
1.土地賠償通常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安置補貼費根據需要安置的鄉下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量,每一個需要安置的鄉下人口的安置補貼費準則,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
3.青苗費賠償是對剛才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賠償工本費,對於成長久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賠償。
4.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賠償費、安置補貼費的賠償準則)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5.按限定支付的土地賠償費、安置補貼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準的,可增加安置補貼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