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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作為認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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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作為認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的考量因素
哪些情形可作為認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的考量因素
1、債務金額明顯超出債務人或當地普通居民家庭日常消費水平的;
2、債務發生時處於夫妻感情不睦、分居、協議離婚或離婚訴訟過程中的;
3、債權人明知或應知債務人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仍大額舉債的;
4、債權人明知債務人已大額負債無法償還,仍繼續出借款項的。
法律依據】
《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三十三條,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三十四條,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