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適用房的買賣風險具體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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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適用房的買賣風險具體有什麼
購買經濟適用房主要存在以上三種風險:1、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即實際購買人不具備購房資格,以符合購房條件的其他人名義進行購房。
這類購房行為將被認為侵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平等購房和獲得房屋的權利,非法佔有社會公共資源,使國家的有關土地、房產税費流失,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從而構成無效買賣合同。
2、未滿5年即交易。《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經濟適用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的產權。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可由政府按照規定進行回購。
因此,如果經濟適用房的購房者在取得房屋契税完税憑證及房屋所有權證尚不滿5年的情況下;
將房屋出售給其他人,相應的買賣合同一般會被認為違反了已購經濟適用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的政策規定而無效。
3、無法過户登記的情形。購房者在取得房屋契税完税憑證及房屋所有權證之後滿5年的,可以按照政府標準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
取得完全產權。此時,購房者轉讓經濟適用房的,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以優先購買,此為強制性規定。
若是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未放棄回購,購房者則無權私自轉讓房屋,否則後續亦無法過户登記給其他人。
若是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放棄回購,出具同意上市出售的書面意見,購房者方可將其房屋按照市場價格上市交易。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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