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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配套設施如何繳納房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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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配套設施如何繳納房產税
公共配套設施如何繳納房產税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徵房產税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5]173號)第一條規定,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採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徵房產税。


《財政部税務總局》(財税地[1987]3號)第一條規定,獨立於房屋之外的建築物,如圍牆、煙囱、水塔、變電塔、油池油櫃、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磚瓦石灰窯以及各種油氣罐等,不屬於房產。


第二條規定,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主要有:暖氣、衞生、通風、照明、煤氣等設備;各種管線,如蒸氣、壓縮空氣、石油、給水排水等管道及電力、電訊、電纜導線;電梯、升降機、過道、曬台等。


屬於房屋附屬設備的水管、下水道、暖氣管、煤氣管等從最近的探視井或三通管算起。電燈網、照明線從進線盒聯接管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