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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實施建築業營業税改增值税

法律1.56W
關於實施建築業營業税改增值税
營業税改增值税建築業承包商,清包商怎麼納税
(七)建築服務。1.一般納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税方法計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2.一般納税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税方法計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採購的建築工程。3.一般納税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税方法計税。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2)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4.一般納税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税方法計税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税額。納税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2%的預徵率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税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進行納税申報。5.一般納税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税方法計税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税額。納税人應按照上述計税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税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進行納税申報。6.試點納税人中的小規模納税人(以下稱小規模納税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税額。納税人應按照上述計税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税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進行納税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