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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商鋪買賣價格

法律2.1W
港區商鋪買賣價格
城市私房買賣價格怎麼確定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買賣城市私有房屋,雙方應本着按質論價的原則,參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房評價標準議定價格,經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同意後才能成交。”1992年建設部頒發的建發《城市房地產市場估價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從1992年10月1日起,凡城市規劃區內涉及國家徵收税費、由政府給予當事人補償或賠償費用的房地產買賣、租賃、贈與和拆遷補償,其估價必須由當地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估價機構承辦。凡違反上述規定,未經房地產估價機構估價的,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交易立契手續,房產產權管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產權轉移變更手續。


根據上述規定,私有房屋的買賣必須委託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估價機構進行估價。估價機構根據房屋面積、結構、地理位置、環境條件、使用情況、所處區域城市規劃現狀及發展前景、房地產市場行情及房屋和附着物質量等級等進行估價。估價機構的估價結果是國家計徵私房買賣税費的依據。雙方當事人可以在估價機構估價的基礎上議定房屋買賣價格並按法律規定進行申報。對於隱瞞、虛報房屋成交價格低於房地產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可按房地產評估價格計徵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