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糾紛公安
如何避免租房糾紛
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一般為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給他人從事經營活動及以合作方式與他人從事經營活動,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一)簽訂有期限的書面合同
《合同法》規定,租賃期6個月以上,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如果雙方僅僅是口頭協議,即使雙方曾經商量好了期限,如果產生糾紛後房主不認賬,在法律上只能視為不定期合同,房主可以隨時主張解除合同,對承租人非常不利。例如郭女士租住李先生房屋,雙方口頭約定租期一年。半年後,李先生因嫌租金太低,對郭女士提出要麼加錢、要麼退房的要求。郭女士無奈想尋求法律保護,但是在李先生否認口頭協議存在的情況下,又沒有書面協議作證,法院只能視雙方約定為不定期合同,郭女士的權益很難得到保護。
(二)租住了有問題的房屋怎麼辦
現實生活中,承租人往往會發現承租的房屋有各種各樣缺陷,和房主之前的承諾不符。比如屋頂漏水,電話、閉路電視不通,沒有熱水供應等等,遇這種情況,完全可以讓房主出錢解決,因為法律規定房主應當保證出租房的質量,並且履行租賃物的維修業務。如果房主拒絕,承租人也可以自行維修並由房主承擔費用。如果這些缺陷已經嚴重影響到承租人居住的,承租人可以選擇解除合同,並要求房主返還未住期間的租金,還可以要求其賠償因此產生的損失。
(三)承租期間房屋易主怎麼辦
即使房主在房屋租賃期間賣掉房屋,產權人變更了,承租人仍然有權利根據已經存在的租賃合同規定的期限繼續租住。根據我國的法律,房屋的所有權變更不影響之前已經存在的租賃關係,即“買賣不破租賃”。新的房主應按照原來約定的租賃費用收取房屋租金,不得擅自提高租金的數額。
在瞭解過關於一些房屋租賃合同的糾紛的內容之後,其實我們更應該要了解國家的法律政策,其實更多的糾紛的發生原因,也是由於當事人的法律意識比較淺,如果想要避免產生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原因,那麼就應該多學習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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