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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傳延長至48小時

法律1.62W
拘傳延長至48小時
有沒有延長“48小時規則”的先例呢

確有先例。比如廈門工程師肖文旭於2008年在開會發言時突發腦溢血,搶救無效3天后死亡。但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為,出於人性化的考慮,利用呼吸機延續病人生命超過48小時後死亡的,也應給予辦理工傷手續。


法律中確實有規定48小時搶救時間的説明,但在具體工傷事故認定中,應當對具體情況進行界定,並不是説超過48小時就不能認定為工傷事故。工作認定的關鍵不是在於,一是是工作時間,二是在工作場所內因工作造成的人身傷害,如果符合這兩點,都應當被認定為工傷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