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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孩子怎麼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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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孩子怎麼判的
父母離婚孩子怎麼判
父母離婚孩子怎麼判,取決於以下幾個方面。

1、哺乳期內的子女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隨父方生活: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如母親的生活環境明顯對子女撫養不利;母親工作性質特殊,不便於撫養子女;或者母親違法犯罪,不利於撫養子女等。

(4)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的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2、哺乳期後的子女

即兩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如果父母雙方協商無效,則由人民法院綜合子女的權益、雙方的撫養能力、撫養條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決。

3、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另外,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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