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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應急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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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應急處理辦法
醫療糾紛處理辦法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的醫療糾紛處理辦法 是1987年6月29日頒佈的條例,由國務院頒佈。制定的目的是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促進醫學科學的發展。

1987年6月29日,國務院將醫療事故定義為:本辦法所稱的醫療事故,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最新的條例於2002年2月20日國務院第55次常務會議通過,於2002年9月1日起公佈施行。共計七章六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