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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權與隱私權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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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權與隱私權協調
怎樣協調知情權隱私權二者之間的衝突?
知情權是指知悉、獲取信息的自由與權利,包括從官方或非官方知悉、獲取相關信息。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祕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對自己的隱私是否向他人公開以及公開的人羣範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 在調解知情權隱私權二者之間的衝突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當公民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知情權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自身的隱私權發生衝突時,應以社會公共利益為先,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隱私權進行適當的限制。政府官員應當是社會的表率,就一般社會公眾而言屬個人隱私的內容,諸如:年齡、學歷、經歷、健康狀況、財產來源等,對於政府官員而言,這些個人情況是他們能否恰當履行職責的必要條件。人們有理由認為,一個道德敗壞或精神有缺陷的官員,是難以代表公眾,為公眾謀福利的。對政府官員隱私權限制的目的是為了公共利益,在此,公共利益的價值高於政府官員部分隱私利益的價值。 第二、當社會公民之間的隱私權與知情權發生衝突時,應進行對權利的協調與平衡。這種衝突在實踐中表現尤為明顯的是婚戀對象之間的隱私權與知情權的衝突。如異性男女在戀愛中,各自均有隱私權和知情權,一方面有權隱瞞自己的隱私,另一方面又欲知對方的情況,尤其是以前的婚戀史和貞操資訊。這兩種權利都是人格權,均有權行使。那麼應當如何協調呢?應該做到以下三點: 一是尊重對方的權利, 二是尊重對方的人格尊嚴, 三是對知悉的對方私生活祕密應予保密,負有不得擴散、泄露的義務。 第三、當新聞媒體與個人隱私權發生衝突時,分三種情況來解決。 (1)當新聞媒體與公眾人物的隱私權發生衝突時,只要滿足公共利益和公眾合理興趣的需要就應受到公眾知情權的限制,反之同樣受隱私權的保護不得非法竊取和披露。 (2)當普通人的隱私與社會公共利益社會事件相聯繫時,媒體應按公共利益原則、公共道德準則及尊重人格尊嚴原則予以處理。如對在公共場所隨地吐痰者媒體予以報道不屬於侵犯個人隱私但對於暴力犯罪性犯罪的被害人媒體應尊重其人格尊嚴不應披露其姓名身份。 (3)當普通個人的隱私與社會公共利益無關而媒體予以披露時,應對個人隱私予以保護。相對於媒體來説,個人的力量是微不足道的,很容易遭到“媒體暴力”的侵犯,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保護個人的隱私權尤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