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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票公司與簽訂合同公司不一致

法律1.97W
開票公司與簽訂合同公司不一致
公司章程與公司法不一致的處理

公司章程如果違反了《公司法》的強行性規定則應為無效,如果僅僅是變通了《公司法》的任意性規定,則不應否定章程的效力。


公司章程的內容包括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公司法》第25條、第82條分別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公司章程如果欠缺該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則為無效。


當章程規定不同於《公司法》規定時,效力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如《公司法》很多條都規定了“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就上述條款提到的股東會議召開通知、股東會議表決權的行使、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有限公司董事長的產生辦法與表決程序、執行董事的職權、監事會的議事方式與表決程序等均可以在章程中規定,一般情況下應當認可公司章程的效力。


其實各地的工商局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都是有相應的範本的,所以股東或者發起人也能夠直接到工商局去索要一份公司章程的範本作為參考的。一般是通過公司的章程,就應該讓其他人的全部都明確公司的具體名稱和限制,對公司的經營規模,股東的各種基本權利都要體現在公司章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