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二審法院駁回後重判
行政訴訟二審程序是怎樣的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閲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不開庭審理。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對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被訴行政行為進行全面審查。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3、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綜上所述,公民的利益被政府部門侵害的,公民可以發起行政訴訟,如果案件被髮回重審,在二審程序中,被告要準備一份答辯狀,格式上在開頭寫清答辯人信息、正文重點針對員工的起訴展開答辯,並用充足的事實和理由支撐辯護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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