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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對盜掘古文化遺址罪的立案規定呢

法律2.36W
我國刑法對盜掘古文化遺址罪的立案規定呢
我國刑法對盜掘古文化遺址罪的立案規定呢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管理制度。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行為,所謂盜掘,既不同於單純的盜竊行為,也不同於對文物的破壞行為,它是指未經國家文化主管部門批准的私自掘取行為,其行為方式有的是祕密的,有的是明火執仗公開進行掘取;有的是單個人實施,有的則多人合夥甚至聚眾實施。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而且一般具有非法佔有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中文物的目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
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並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