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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無償使用協議

法律2.57W
車輛無償使用協議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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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無償使用協議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由於乙方為甲方的股東,為方便甲方公司的統一經營管理,經雙方友好協商,乙方將自有車輛無償借給甲方使用,並一致同意以下協議:

(一)合同時限:

乙方無償將該車輛借給甲方使用,使用起止日期為 至

(二)車輛現狀:

車輛規格型號 ,車牌號 ,車輛發動機號 ,車輛購置時間 ,車輛使用性質 ,車輛識別代號 ,車輛狀況 .

(三)權利、義務

1、甲方為無償使用該車輛,不支付任何租賃費用;

2、乙方應保證車輛由乙方本人駕駛,保證車輛的安全、保證車輛的正常使用。如發生車輛被偷竊,交通事故等,造成車輛或人員損失的,由乙方承擔並負責修復;

3、甲方應負責報銷在車輛使用期間內所有與車輛使用有關的保險費、過路費、汽油費、年檢費等與該車輛一切相關的費用。

(四)其他事項:

1、乙方不論以何種原因在甲方公司離職並撤股的當日,本協議即時作廢。

2、甲方不論以何種原因終止營業的當日,本協議即時作廢。

3、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法律效力。

4、本協議如有不足之處,由甲、乙雙方另行訂立補充協議。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代表人(簽字)   身份證號:

簽訂日期:   簽訂日期:

民事主體在購買車輛之後,就可以自主的選擇由自己使用,或者是租賃給其他的主體,以獲得經濟收入。也有不少會與他人簽訂車輛無償租賃的合同,首使得對方可以在一定的時限範圍內,可以無償的使用該車輛,此類協議與其他合同一樣,需要協商擬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