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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歸自己使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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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歸自己使用的情形
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情形

(一)將公款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個人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的;


(三)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


對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這裏所説的“不退還”,是指主觀上想還而還不了的。如果在主觀上就想非法佔有挪用款,即構成貪污罪,應當按照貪污罪定罪處罰。


綜上所述,關於刑法修正案九挪用公款罪主要是對其認定進行了規定,認定條件主要包括三個方面,首先其主體只能是一種身份,即國家工作人員,其次,犯罪主體在挪用公款後,實施了非法活動、或者數額較大且實施了盈利性活動、或者數額較大且挪用三個月後仍未歸還,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包括個人、親朋好友或他人使用,以及以個人名義的其他用途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