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車禍賠償款執行難

法律1.68W
車禍賠償款執行難
國家賠償執行難的原因分析

(一)國家賠償執行規定存在缺位。《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款規定,“國家賠償由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同時又規定了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這種制度設計帶來的直接困惑就是,國家賠償的責任主體是國家,而實施相關侵權行為的國家機關是具體履行國家賠償義務的主體,造成國家賠償的責任主體和義務主體相分離,實踐中經常發生賠償義務機關和財政部門互相推諉的現象。在能否強制執行這個問題上,《國家賠償法》第23條只規定了“對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決定,必須執行”,沒有規定賠償決定書強制執行的主體和執行措施。對於生效的決定書,如果賠償義務機關不自動履行,能否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由法院的哪個部門執行,沒有明確規定,造成實踐中難以操作。


(二)國家賠償費用來源及支付方面的規定存在缺限。根據《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的規定,國家賠償費用由賠償義務機關先從本單位預算經費和留歸本單位使用’的資金.中支付,支付後再向同級財政機關申請核撥。在實踐中,由於種種原因,賠償費用經常是由賠償義務機關用自己的經費支付的,政府設立的賠償費用專門基金卻被束之高閣,而一旦某些賠償義務機關因自身經費不足或其他原因出現支付困難或不願意支付時,就會造成受害人領取賠償費用困難。


(三)部門保護主義的干擾影響着賠償決定的執行。由於國家賠償義務機關多是涉及公安、檢察、法院和監獄管理部門等強勢司法部門,來自各方面的干預和保護,造成一些賠償義務機關不主動履行賠償義務,使國家賠償執行難現象難以根除。


造成身體傷害的,應支付醫療費和賠償誤工收入。其中:醫療費一般包括四項:


一是因直接治療而支出的全部必要的醫療費;


二是必要的交通費和住宿費;


三是必要的伙食補助和營養費;


四是護理費。誤工費,則是指受害人因受傷而不能參加工作而減少的收入。誤工工期,應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並參照醫院證明或法醫鑑定等認定。誤工收入,仍以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而不是以受害人實際收入計算。誤工費最高限額為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的5倍。


造成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應支付醫療費和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是國家支付給受害人的賠償金。包括因傷殘所失去的收入和為解決傷殘後生活困難所需要的費用。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賠償金的最高限額,為上年度職工工資日平均的10倍。


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支付醫療費、殘疾賠償金和生活費。殘疾賠償金的最高限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同時,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這一般是指依照婚姻法規定其有法定的扶養義務而又不具有勞動能力的人。包括:未成年子女、無勞動能力的父母、父母已經死亡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子女已死亡的無勞動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無勞動能力的配偶。其中,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到18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到其死亡止。生活費的標準可參照當地民政部門有關生活救濟的規定辦理。


(3)侵犯公民生命權的賠償標準。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和生活費。適用此標準應注意兩點:


①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兩者的總額不得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


②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支付生活費,以保證其生活和生存的基本物質生活條件。


2、侵犯財產權的賠償標準。國家侵犯財產權的損害主要有:物之失去控制,物之功能或性能減弱,物之滅失等。


(1)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賠償。此屬於物之失去控制,相應的賠償方式為返還財產。但只限於返還原有財產,不含孳息等。


(2)查封、扣押、凍結財產造成損失的賠償。


同時,支付的賠償金,還包含懲罰行政機關的因素,故而具體會得到多少賠償金,還與責任機關的經濟能力來加以確定的。若國家機關,拒不支付賠償金,需要啟動強制性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