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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公證的用途

法律3.02W
收養公證的用途
辦理收養公證的程序

(1) 申請:收養人、送養人和有識別能力的被收養人須共同到收養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證機關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申請時須提交單位介紹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證明、收養人的申請書、成立收養的協議書、有識別能力的收養人的同意書以及嬰兒的出生證、縣以上醫院的不育,絕育證明等證件.


(2) 審查:公證人員向當事人詢問或到當事人所在單位、街道和羣眾中進行調查,弄清楚當事人提供的各種證件是否真實、合法,收養當事人是否符合條件,成立收養是否確係當事人自願,收養人有無不良動機及收養人的經濟和健康狀況等。


(3) 辦證:經審查後,凡符合收養條件的,應予辦理收養公證,製作公證書,證明收養成立。不符合收養條件的,不予辦理收養公證,並向當事人説明不予辦理的理由。當事人對此不服的,可向當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訴,由授理機關進行處理。


收養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的公證機關管轄。實踐中當事人往往不在一個公證處的管轄區,可以本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到被收養人住所地的公證機關辦理。


辦理收養公證,收養人、送養人應當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不得委託他人代辦。如果被收養人是年滿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還應徵得本人的同意。


辦理收養公證其實也是為了讓收養關係可以合法化。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在成立合法收養關係的時候可以通過兩種途徑,一種就是辦理公證,另一種是到民政部門 進行登記。否則的話,就是當事人都符合了規定的條件,但是成立的也只能是事實收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