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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致朋友受傷認定我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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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致朋友受傷認定我全責
醉駕致朋友受傷認定我全責

1,賠償參考如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關於賠償範圍的認定


第十四條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人身傷亡”,是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等人身權益所造成的損害,包括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各項損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財產損失”,是指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失。


第十五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