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破產重整時企業會停止經營嗎

法律4.71K
破產重整時企業會停止經營嗎
破產重整時債務咋辦

1、對於債務人破產,保證人連帶保證的,不論債務到期與否,債權人申報的破產債權都算作到期,債權人可參加破產分配,也可不參加破產分配。債權人蔘加破產分配的,其未得到清償的債權可向保證人追償;債權人未參加分配的,其可就全部債權向保證人追償。不過在債權未到期的情況下,保證人的責任應受債務期限利益的保護,即保證人可拒絕債權人要求在債務提前到期的情況下,其保證債務也提前到期。


2、對於債務人破產,保證人承擔一般保證的,不論債務到期與否,債權人均應申報破產債權,如果債務未到期,其應先通過破產程序清償債權,清償不足的,可向保證人追償;如果債務到期,則其債權如同連帶保證債權,可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擔保法第17條規定的“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這個規定只能適用到期債務,因為在此情況下,債務人的履行能力已經確定,不論是債權人蔘與清償,還是保證人蔘與清償,對於保證人的負擔是一樣的,而如果債務未到期,雖然債務人的債務視為到期,但不能因此認定保證人的債務也到期,所以,債權人只能先行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3、對於連帶責任的保證人破產,如果債權到期,債權人可向保證人,也可向債權人主張權利,該保證債權與其他普通債務的債權無不同的性質。如果債權未到期,則爭論比較大。


破產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債務人破產,債權人對債務人未到期的債務提前到期,對此,沒有爭議,而如果該債務有保證人擔保,此時債權人對保證人的債權是否也提前到期,普遍的觀點是不能提前到期;相應的,如果債務沒有到期,保證人破產,此時普遍的觀點是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不能視作提前到期,以保證債務人的期限利益,對於保證人來説,債權人的債權是否提前到期,則存在較大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