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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違法改制,訴訟

法律2.93W
企業違法改制 訴訟
企業改制行政訴訟需要遵循的原則有哪些

(1)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即原企業(或原企業的出資人)、改制後的企業(改制後的企業的出資人)與債權人之間就改制後原有債務如何承擔達成協議的,只要該協議不存在無效或可撤銷事由,當事人和人民法院應該尊重該協議的效力。企業債權轉股權的改制方式在本質上也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一種體現。


(2)法人獨立責任與股東有限責任原則


企業改制在很多情況下只是企業的出資人的變更,其法人資格併為消滅,因此在改制之後,仍應由改制企業承擔原有債務,企業的出資人以其出資為限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3)企業債務隨責任財產轉移而轉移原則


即為了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有可靠的物質保障,被改制企業的所有財產被視為其對外承擔責任的擔保財產(所謂責任財產),在當事人無相反約定的情況下,被改制企業的債務隨企業責任財產的轉移而轉移。在以企業分立、企業整體出售、企業兼併等形式進行改制的,被改制企業的債務一般由接受該企業資產的民事主體在接受改制企業資產的範圍內承擔。


(4)債務的處理


對於改制過程中遺漏或隱瞞的債務,該司法解釋設定了債權人的申權期與除權期,在該除權期(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天以內)內債權人向被改制企業的原出資人(資產管理人)申報債權的,一般由改制後的企業或其新出資人承擔債務後再向原出資人(資產管理人)追償;對於在該除權期內債權人未向被改制企業的原出資人(資產管理人)申報債權的,債權人喪失向改制後的企業或其新出資人主張權利的權利,其只能向被改制企業的原出資人(資產管理人)主張權利。對於被改制企業的原出資人(資產管理人)沒有公告或通知債權人的,發生隱瞞或遺漏債務由誰直接承擔,新的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但根據以前的司法解釋,應由被改制企業的原出資人(資產管理人)直接向債權人承擔債務。


(5)連帶責任原則


這主要適用於企業分立(司法解釋第12條)和債務人借企業公司制改造逃債(司法解釋第6、7條)的情況下,以加強對債權人的利益實現的保護,同時明確了妄圖借企業改制而逃廢債務的企業的財產責任。另外,對於企業債權人與負債企業之間就債權轉股權問題達成協議的(非政策性債權轉股權),只要不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的強行性規定,且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結果,就應該得到當事人和人民法院的尊重。部分債權人進行債權轉股權的行為,不影響其他債權人向負債企業主張債權,這就是所謂合同或債權的相對性的要求。


根據上文我們可以知道行政訴訟的原則有5個: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連帶責任原則、法人獨立責任與股東有限責任原則、企業債務隨責任財產轉移而轉移原則、企業債務原則。企業改制後彌補了以前的一些漏洞,行政訴訟可以更加方便的處理經濟民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