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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機關企業單位遺囑補貼

法律3.16W
2022年機關企業單位遺囑補貼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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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單位倒閉補貼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一百二十條 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管理人在最後分配完結後,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並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終結破產程序的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裁定終結的,應當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條 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第一條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備破產原因:
  (一)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二)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相關當事人以對債務人的債務負有連帶責任的人未喪失清償能力為由,主張債務人不具備破產原因的,人民法院應不予支持。
  第二條下列情形同時存在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一)債權債務關係依法成立;
  (二)債務履行期限已經屆滿;
  (三)債務人未完全清償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