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交易罪 無罪 辯護詞
無罪辯護的結果只有兩個:一個是公訴人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人被判決有罪;一個是辯護觀點被法院採納,被告人被判決無罪。但是,由於一般進行公訴的案件在證據力方面被告人很難翻盤勝訴,如果一味作無罪辯護,實際上對被告人是相當不利的,所以,實踐中律師在看完案件卷宗後(被告人無權看),會勸説被告人做有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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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交易罪的無罪辯護詞怎麼寫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某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被告人任有全親屬的委託並經其本人同故意,指派我們擔任其一審的辯護人,今天依法出席法庭為其辯護強迫交易罪的辯護詞。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證據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接受委託後,辯護人依法多次會見了被告人,認真查閲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並仔細地研究了台前縣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根據檢察院的起訴與剛才的法庭調查,發表辯護意見如下:
(一)、根據《刑法》與《刑法修正案(八)》,強迫交易罪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行為:
(1)強買強賣商品的;
(2)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3)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4)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5)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客體要件
本罪不僅侵犯了交易相對方的合法權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場秩序。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法律關係,應當遵循市場交易中的自願與公平原則。但在現時生活中,交易雙方強買強賣、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現象時有發生,這種行為違背了市場交易原則,破壞了市場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費者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如果行為人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行交易,就具有了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情節嚴重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所謂暴力,是指對被強迫人的人身或財產實際強制或打擊,如毆打、捆綁、抱住、圍困、傷害或者砸毀其財物等;
所謂威脅、是指對被害人實際精神強制,以加害其人身、毀壞其財物、揭露其隱私、破壞其名譽、加害其親屬等相要挾。其 方式則可以是言語,也可以是動作,甚至利用某種特定的危險環境進行脅迫。無論是暴力還是威脅,都意在使其不敢反抗而被迫答應交易。他人不願意購買或出賣商 品或者提供或接受服務時,如果採取利誘、欺騙等非暴力威脅方法要求交易,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暴力、威脅直接與交易相關,意在促使交易的實現。如果不是出於 這一目的,而在交易活動之外實施暴力、威脅行為的,自然不能以本罪論處。
違揹他人意志,強迫他人與己或者第三人交易是本罪的本質特徵。所謂違揹他人意志,是指他人不想向其購買商品而強行其購買,他人不願出賣商品強迫其出賣、他人不肯提供服務,強迫他人提供,他人不願意接受服務則強迫其接受。
(二)、強迫交易罪中“非法獲利數額”的大小的界定
1、行為人實施強迫交易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方能構成犯罪,否則不構成犯罪,僅為一般違法。所謂“情節嚴重”,司法實踐中一般主要指:強 迫交易非法獲利數額較大;次數較多,屢犯不改;社會影響惡劣的,如持械實施強迫交易行為;給被害人及其家庭引起較為嚴重後果的;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強迫交易 的;強迫交易嚴重擾亂市場的;暴力手段殘忍,造成被害人輕傷後果的,等等。
2、關於數額問題,強迫交易罪中的“情節嚴重”是該罪的構成要件,是定罪情節,數額方面的“情節嚴重”是應當理解為數額巨大,其理由是:刑 法條文中的用詞有一定的連貫性和一致性,侵犯財產罪中的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等罪均把“數額巨大”與其他“嚴重情節”並列,而將“數額較大”作為較低量 刑幅度的一般情節,因此,強迫交易罪中的數額方面的“情節嚴重”也應該是指“數額巨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 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第八十九條規定:“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
首先,強迫交易罪是非常違反市場自由的原則。並且對他人是非常不尊重的一種行為。嚴重可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就需要提供證據證明雙方之間的買賣服務交易是通過雙方默認允許的。賣方並未通過強買強賣,暴力威脅等措施來強制要求買方購買或接受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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