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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續展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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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續展滯納金
滯納金

專利申請授權後,專利申請人在辦理登記手續時,除繳納專利登記費外,還應繳納授予專利權當年的年費。以後每年的年費應在前一年度期滿前一個月內預繳。如果沒有按規定時間繳納或者繳納數額不足的,可在年費期滿之日起的6個月內補繳,同時繳納相應數額的滯納金,否則將喪失專利權!

繳納滯納金的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超過規定期限1天至1個月(含1個整月),只需要補繳年費,不用補繳滯納金;

超過規定期限1個月至2個月(含2個整月),需繳納的滯納金數額為全額年費的5%;

超過規定期限2個月至3個月(含3個整月),需繳納的滯納金數額為全額年費的10%;

超過規定期限3個月至4個月(含4個整月),需繳納的滯納金數額為全額年費的15%;

超過規定期限4個月至5個月(含5個整月),需繳納的滯納金數額為全額年費的20%;

超過規定期限5個月至6個月(含6個整月),需繳納的滯納金數額為全額年費的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