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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地銜接,假釋

法律2.26W
監地銜接 假釋
假釋地變更可以嗎

可以!


社區矯正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 社區矯正人員未經批准不得變更居住的縣(市、區、旗)。


社區矯正人員因居所變化確需變更居住地的,應當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後報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批。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徵求社區矯正人員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後作出決定。


1、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後,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間再犯新罪的,不構成累犯。假釋在我國刑法中是一項重要的刑罰執行制度,正確地適用假釋,把那些經過一定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必要繼續關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會上進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勵犯罪分子服從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復歸社會、有利於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


2、考驗期限:犯罪分子的假釋考驗期限因原判刑罰及執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據刑法第83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釋的考驗期為原判刑罰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即宣告假釋時原判刑罰的剩餘時期。刑法對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則作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釋的考驗期限為10年。


根據刑法第83條第2款的規定,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3、根據《公安機關對被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保外就醫罪犯的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向被宣告緩刑或者假釋的罪犯宣佈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安部制定的有關規定;


(二)定期向執行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遷居或者離開所居住區域必須經公安機關批准;


(四)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緩刑、假釋罪犯必須遵守本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


(五)遵守公安機關制定的具體監督管理措施。


4、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公安機關應當定期向罪犯原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了解其表現情況,建立考察檔案;被宣告假釋的罪犯在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有收監必要的,公安機關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假釋的建議。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假釋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罪犯送交監獄收監執行。


5、你説的情況,要是離開户籍所在地的縣市去打工,必須要經過當地公安機關的批准,你還是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


假釋,在刑法中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內容,是指犯罪分子,依法已經被判處刑期,包括有期徒刑無期徒刑都是可以享受假釋的待遇的,只要犯罪分子符合規定,有良好的表現,遵守監規,並且假釋對於之後的社會不會有太大的威脅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