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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責任與民事債務的區別
我國民法對責任與債務作了嚴格的區分。《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違法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可見,責任與債務是不同的,二者的區別是:1、責任以債務存在為前提,是確保債務履行而設置的措施。2、責任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國家強制其承擔的不利後果。3、責任與訴權聯繫在一起。訴權是連接民事權利與國家公權力的中介,而民事責任與訴權緊密相連。債權本身並沒有賦予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人身、給付行為以及給付標的享有直接的支配權,要通過訴權作為中介,才能最終使債務不履行行為轉化為責任。4、二者的存續不同。債務隨着債務人的死亡而消滅,但責任卻追隨債務人的財產,即使債務人已經死亡,但如果他的財產被人繼承,則責任應當追及該財產而實現。責任的這一特點是與近代以來的財產責任原則相聯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