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權益糾紛找律師
公租房遭遇強拆,如何維權
1、當事人對其租住的直管公房被強制拆除的行為是否具有提起本案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應以是否屬於訴爭行政行為的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為判斷標準。
庭審中,被告方一般會這樣辯解,一是原告方作為承租人已經被公房管理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一般是下發解除租賃關係的通知或搬離通知),從而與涉案被拆除房屋沒有權屬上的關係為由,主張原告不具有提起訴訟的主體資格。二是主張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作出的對於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徵收決定,其實質是針對房屋所有權人作出的行政行為。而作為地上房屋的承租方,並不是行政行為的行政相對人。其所享有的相應民事權益可以通過民事途徑向房屋的出租方尋求解決。從而否定原告方的訴訟主體資格。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可見,除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外的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樣具有原告主體資格,有權對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判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與行政行為是否具有“利害關係”,通常要考慮三個基本要素:是否存在一項權利、該權利是否屬於原告的正當權利以及該權利是否可能受到了被訴行政行為的侵害。
2、關於確認涉案強拆行為是否合法,應以相關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查。
庭審中,被告方會常常會這樣辯解,即稱對公租房的強制拆除行為是在與公房管理人簽訂補償協議後雙方達成一致的事後拆除行為,是合乎法律規定的。而對地上自建私有建築物的拆除屬於對違法建築的處理,也是合乎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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