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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著作權法完整

法律2.9W
音樂著作權法完整
音樂著作權法定許可情形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著作權許可。


(1)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時,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但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除外。


(2)為九年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彙編已經發表的音樂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但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除外。


(3)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的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4)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綜上所述,音樂作品著作權屬於知識產權,應當在相應的網站按照提供的程序對自己的作品進行著作權的申請,經審查符合要求的受我國的知識產權的保護,沒有經過授權的音樂平台是無權播放該音樂作品的,如果有違規者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