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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把人送進精神病院判幾年

法律2.04W
故意把人送進精神病院判幾年
故意把人送進精神病院判幾年
精神障礙的診斷應當以精神健康狀況為依據,要依法保障精神障礙患者的人格尊嚴、人身和財產安全不受侵犯。但是,將非精神障礙患者故意作為精神障礙患者送入醫療機構治療,給精神障礙患者或者其他公民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給精神障礙患者或者其他公民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將非精神障礙患者故意作為精神障礙患者送入醫療機構治療的;
    (二)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人遺棄患者,或者有不履行監護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三)歧視、侮辱、虐待精神障礙患者,侵害患者的人格尊嚴、人身安全的;
    (四)非法限制精神障礙患者人身自由的;
    (五)其他侵害精神障礙患者合法權益的情形。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非法拘禁罪不是危險犯,而是實害犯。現實的自由主要包括身體的場所移動自由,從一定場所離開的自由以及在場所內的身體活動自由。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