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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清算中的契税

法律1.98W
企業破產清算中的契税
破產清算聽證中企業破產清算的清償順序

根據我國公司法、民法通則、破產法的規定,以下是破產清算聽證中企業破產清算的清償順序排列:


1、債權人和債務人互負債務,抵消債務人財產,40條規定的除外;


2、擔保債權;


3、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償付遵循以下原則:


(1)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2)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


(3)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總結: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二者的清償順序,外部按先後,內部按比例。


破產財產指用以清償債務的全部財產,主要包括:


(1)宣告破產時破產 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


(2)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程式終結前所取得的財產;


(3)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已作為擔保物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超過部分屬於破產財產。破產企業內屬於他人的財產,應由該財產的權利人通過清算組取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