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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存在糾紛怎麼管轄

法律2.18W
合同存在糾紛怎麼管轄
合同存在糾紛怎麼管轄
依據合同類型確定。
合同糾紛案件確定法院管轄權的歸屬一般根據合同類型確定。對於不同類型的合同的履行地也有不同的法律規定:
1、一般規定。因為合同糾紛而產生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2、保險、票據、運輸合同糾紛的管轄;
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房屋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法院。此外,當事人有約定的,約定的法院有管轄權。當事人約定的法院必須屬於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所在地、被告住所所在地、合同標的物所在地之一,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