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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男孩撫養權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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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男孩撫養權歸誰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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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男孩撫養權歸誰?

訴訟離婚中的子女撫養問題  我國《婚姻法》第36條第3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一) 子女不足2週歲的情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頒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2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雙方協議2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