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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章項目明細

法律2.6W
交通違章項目明細

交通違章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交通違章的違反可能給社會、團體、企業、學校以及其他組織帶來不便,對社會的管理帶來很多不確定因素。凡是車輛、行人違反交通管理規章制度和機關、團體、企業、學校及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隨意佔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以及進行集市貿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均屬交通違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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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章處罰標準明細

參照公安部最新修訂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新交通規則嚴格了對駕駛員的管理。最新交通法規中關於校車駕駛人管理的內容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規定將於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交通規則提高了違法成本,記分項也由38項增加至52項。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在沒有限速標誌、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
(一)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70公里。
目前,小型客車在道路上行駛,違反限速規定的:
超速10%以下,處以警告;
超速10%至30%,罰款50元,記3分;
超速30%至50%,罰款200元,記6分;
超速50%至70%,罰款500元,記12分;
超速70%至100%,罰款1000元,記12分;
超速100%以上,罰款2000元,記12分,可以並處吊銷駕駛證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