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正確判定的問題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認定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1.區分合法行為與犯罪的界限。根據《漁業法實施細則》第19條的規定,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漁區、禁漁期捕撈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或者捕撈重點保護的漁業資源品種,只要經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即為合法,不構成本罪。
2.區分一般違法行為與犯罪的界限。不具備情節嚴重的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如未按漁業法規定取得捕撈許可證而擅自進行捕撈,數量不大的;使用禁用的漁具和方法捕撈水產品但未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偶爾違反捕撈許可證關於作業類型、場所、時限等方面的規定進行捕撈的,屬於一般違法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由漁業主管部門或公安機關予以行政處罰。情節是否嚴重,是區分兩者的標準。
本罪與盜竊罪的界限
兩罪在主觀故意的形態上是相同的,只是故意的內容不同。非法捕撈水產品故意的內容是明知非法捕撈的行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仍故意為之;盜竊罪故意的內容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而為的祕密竊取的行為。因而説明了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與盜竊罪是性質不同的犯罪,區別是:
1.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水產資源的管理制度,屬於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的犯罪;後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屬於侵犯財產的犯罪。
2.客觀方面不同。本罪表現為違反國家保護水產資源法規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而盜竊罪為以祕密方法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行為。因而在實踐中,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水面或他人承包的漁塘中,毒死或炸死較大數量的魚並將其偷走,未引起其他嚴重後果的,應以盜竊罪論處。
3.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單位,盜竊罪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
4.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是除了珍貴水生動物以外的所有水產品資源,具有特定性,盜竊罪的對象則範圍廣泛,包括所有的公私財物。
-
最新挪用公款300萬能免刑嗎
挪用公款300萬能免刑嗎不能。挪用公款300萬元,涉嫌挪用公款罪,應當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按照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
-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至四十四條
勞動合同法36條規定是什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
-
企業間的民事起訴狀範文
民事借貸起訴狀範文原告×××(單位寫明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職務;自然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服務處所、住所地、居住地、公民身份號)。聯繫電話×××被告×××(寫法同上)請求事項1.判令被告×××;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
二手宅基地買賣協議書範本
宅基地買賣協議書範本甲方:身份證:乙方:身份證:甲、乙雙方本着責任分清、自願有償的原則,經雙方充分的協商,現就甲方向乙方有償轉讓之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長期使用)及上蓋有一層的房產所有權事宜達成如下協議,由雙方共同遵守。達成轉讓協議如下:一、宅基地坐落、面積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