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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的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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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的終止
承攬合同的法定終止情形有哪些

根據承攬合同的性質,承攬合同可因下列事由而終止:


1、承攬人死亡或者失去工作能力。


2、定做人死亡,並且其繼承人不需要該項工作。


因前述事由而終止合同時,如果承攬人已經完成了部分工作,並且該部分工作對定作人或者定作人的繼承人有用,則定作人或者其繼承人應當驗收承攬人已完成的工作部分並支付相應的報酬。


3、承攬人或者定作人被宣告破產


承攬合同一方面是諾成合同,同時也屬於不要式合同,對於當事人而言在訂立承攬合同的時候,可以根據情況選擇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和其他形式中任一種形式訂立。而在承攬合同的終止問題上,主要分為三類情況,包括因為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權而導致合同終止、因為當事人之間的協議約定而終止、因為出現一些法定事由而導致承攬合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