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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醫療鑑定委員會

法律1.14W
山東省醫療鑑定委員會
司法鑑定委員會

1、司法鑑定委員會,是由司法鑑定工作所涉及的一些部門共同組建的,對司法鑑定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協調指導以及從事具體司法鑑定工作的特定組織形式。


2、司法鑑 定委員會與一般意義上的司法不同,它是處理有關鑑定重大問題的權威性機構,其職能是協調鑑定分歧,受理疑難問題的鑑定和特殊的指定鑑定,承擔終局 性鑑定。


3、在司法實踐中需要注意的是,司法鑑定委員會與其他鑑定機構或組織無隸屬關係,二者在橫向與縱向上都不存在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


4、根據目前的司法鑑定 實踐,司法鑑定委員會大體上可分為三級,即國家級、省級和地(市)級。作為司法鑑定體制的一種改革措施,司法部以司法通(1999)092號文件下發各省 市司法廳、局,要求組建省級司法鑑定協調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