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交通肇事罪和解協議書

法律1.13W
交通肇事罪和解協議書
交通肇事罪賠償和解
下面是關於交通肇事罪賠償和解的有關説明: (一)交通事故損失賠償調解須在交通事故辦案人員主持下進行。調解的時間、地點、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 (二)交通事故損失賠償調解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期限內,只調解兩次,調解時須製作調解記錄。 (三)交通事故辦案人員通知當事人或者代理人蔘加調解時,一般使用書面通知,口頭通知的須記入調解記錄。 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須事先通知交通事故辦案人員,請求變更調解時間;無正當理由不到或者調解中途退離的,計為調解一次。 (四)調解參加人: 1、交通事故當事人; 2、交通事故傷亡者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 3、交通事故車輛所有權人; 4、法定代理人和委託代理人; 5、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為的必要參加的人員。 上述人員須得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後方準參加調解,,一方人數不得超過三人。 (五)委託代理人蔘加調解須向交通事故辦案人員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須載明委託事項和權限。 (六)調解中,當事方更換調解參加人的,連續計算調解次數和時間,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因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參加調解的,調解時限中斷。 (七)調解重大、複雜交通事故需要延長調解期限的,須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 (八)調解中,調解參加人提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未規定的賠償項目和要求的,不予調解。 (九)確定撫養人時,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提供有撫養關係的證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應當要求其公證。 (十)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達成協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製作調解書時應當寫明下列事項: 1、事故簡要案情和損失情況; 2、責任認定; 3、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數額; 4、賠償費給付方式和結案日期。 交通事故辦案人員不予轉接賠償款項,但是涉外事故除外。 (十一)交通事故責任者應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十二)事故損害賠償項目: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貼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和財產直接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