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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生態搬遷補償標準

法律2.43W
巫山生態搬遷補償標準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

第十一條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用於國家級公益林的保護和管理。


第十二條國家級公益林是指根據國家林業局、財政部聯合印發的《國家級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林資發〔2009〕214號)區劃界定的公益林林地


第十三條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根據國家級公益林權屬實行不同的補償標準,包括管護補助支出和公共管護支出兩部分。


國有的國家級公益林平均補償標準為每年每畝5元,其中管護補助支出4.75元,公共管護支出0.25元;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國家級公益林補償標準為每年每畝15元,其中管護補助支出14.75元,公共管護支出0.25元。


第十四條國有的國家級公益林管護補助支出,用於國有林場、苗圃、自然保護區、森工企業等國有單位管護國家級公益林的勞務補助等支出。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林業主管部門測算審核管理成本,合理確定國有單位國家級公益林管護人員數量、管護勞務補助標準。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國家級公益林管護補助支出,用於集體和個人的經濟補償和管護國家級公益林的勞務補助等支出。


公共管護支出主要用於地方各級林業主管部門開展國家級公益林監督檢查和評價監測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五條財政部根據各省、國家林業局報送的國家級公益林徵佔用等資源變化情況,相應調整用於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方面的預算。


第十六條林業主管部門應與承擔管護任務的國有單位、集體和個人簽訂國家級公益林管護合同。國有單位、集體和個人應按照管護合同規定履行管護義務,承擔管護責任,根據管護合同履行情況領取森林生態效益補償。


每個地方對於果園徵收補償的價格標準都制定得並不是特別的一樣,但是土地管理法第47條也明確的規定了,被徵收土地上面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助標準,由各地方來進行規定,以山西省為例,將果園土地的徵收補償具體標準給大家列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