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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開增值税發票如何認定

法律1.34W
虛開增值税發票如何認定

公司發展的好壞,與公司經營狀況是密切相關的,因為科學的管理能促進公司快速的發展,增強公司的競爭力,才能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下生存下去,反之則可能被市場淘汰。經營管理是相互滲透的,我們也經常把經營管理放在一起講,實際情況也是經營中的科學決策過程便是管理的滲透,而管理中的經營意識可以講是情商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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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開增值税發票金額很大,虛開增值税發票罪如何認定呢?

司法實踐中,主要注意以下兩點:

一是要與有關的變造增值税專用發票行為區分開來。所謂變造增值税專用發票是指在真增值税專用發票的基礎上或者以真增值税專用發票為基本材料,通過挖補、剪貼、塗改、揭層等加工處理,使原增值税專用發票改變數量、形態和麪值的行為。有的通過變造以改變數字從而達到偷、漏税的目的,取得和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一樣的效果。現行刑法對變造增值税專用發票的行為如何認定處理沒有明確規定,因而對變造行為的歸屬便產生了分歧。

二是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犯罪的未遂問題。有人認為,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犯罪的目的是為了非法抵扣税款,如果行為人僅虛開了增值税專用發票而沒有非法抵扣税款,則應認定為犯罪未遂。我們認為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因為我國刑法第205條第4款已明確規定,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四種行為中的一種,且達到定罪標準的,即可構成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罪。所以從立法的角度可以看出,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犯罪是行為犯,而非其他犯罪類型。因此,只要行為人虛開了增值税專用發票,即使沒有能夠抵扣税款,仍屬犯罪既遂,而不能認定為未遂。那麼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犯罪有無未遂形態我們認為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犯罪一般不存在未遂,但如果行為人在虛開過程中,還沒來得及將虛開發票行為完成即被查獲,這種情況是可以認定為未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