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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初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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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初查
初查

1、偵查部門對舉報中心移交舉報的線索進行審查後,認為需要初查的,應當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舉報線索的初查由偵查部門進行,但性質不明、難以歸口處理的案件線索可以由舉報中心進行初查。


2、在舉報線索的初查過程中,可以進行詢問、查詢、勘驗、鑑定、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不得對被查對象採取強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查對象的財產。


3、偵查部門對舉報線索初查後,應當製作審查結論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報檢察長決定:一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提請批准立案偵查;二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請批准不予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4、人民檢察院對要案線索初查後的處理情況,應當在作出決定後十日以內按照備案的範圍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處理不當的,應當在收到備案材料後十日以內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糾正。


5、偵查部門接到舉報中心移送的舉報材料後,應當在一個月內將處理情況回覆舉報中心;下級人民檢察院接到上級人民檢察院移送的舉報材料後,應當在三個月內將處理情況回覆上級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逾期未回覆的,舉報中心應當進行催辦。


6、對於屬於錯告的,如果對被控告人、被舉報人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向有關部門澄清事實。對於屬於誣告陷害的,應當依法追究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