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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自願買賣兒童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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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自願買賣兒童2022

刑事法律指與刑事案件相關的法律法規的總稱,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當事人相關行為是否符合相關罪的立案標準,當事人應該受到怎樣的刑事處罰等等刑事辯護問題都可以在刑事法規中找到法律依據。所以瞭解基本的刑事法規還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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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買賣兒童怎麼定罪

  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關鍵還要看具體的情節來判斷:  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的行為之一的。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規定,遺棄罪,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行為。在主觀方面上,拐賣兒童罪要求行為人是以出賣為目的,即出賣親生子女以換取一定的錢財;而遺棄罪在主觀上雖不排斥將親生子女換取一定數額的金錢,但重在強調行為人主觀上是以放棄、拒絕承擔自己的撫養義務為目的,是一種消極不作為的犯罪。因而“以出賣出目的”還是“以拒絕承擔撫養義務為目的”是出賣親生子女行為構成拐賣兒童罪與遺棄罪的關鍵區別。只要行為人是以出賣為目的將親生子女賣給他人,而不論其獲利多少,都應以拐賣兒童罪來定罪處罰;而如果行為人並不是以出賣為目的,而是出於放棄、拒絕承擔撫養義務的目的,則應以遺棄罪來定罪處罰。  根據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於2010年3月聯合出台的《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第十七條的規定,拐賣親生子女與送養行為區分的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出賣的目的,即通過審查將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無收取錢財及收取錢財的多少、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及有無撫養能力等事實,綜合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出賣的目的。如果行為人將生育作為非法獲利手段,生育後即出賣子女的;或明知對方不具有撫養目的,根本不考慮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為收取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或為收取明顯不屬於“營養費”、“撫養費”、“感謝費”的鉅額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則應當認定為拐賣兒童罪。而倘若行為人不是出於非法獲利的目的,而是迫於生活困難,或者受重男輕女觀念的影響,私自將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給他人撫養,包括收取少量“營養費”、“撫養費”、“感謝費”的,屬於民間送養行為,不能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