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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股權質押需要有債權債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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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股權質押需要有債權債務嗎
民法典股權質押需要有債權債務
股權質押需要債權債務,以股權進行質押的前提就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關係,以股權進行質押的,需要辦理出質登記,質權在辦理出質登記的時候設立。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